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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应当履行下列维修、养护公路的义务:
  (一)合理安排维修、养护计划,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的有关技术标准,保证维修、养护的质量;
  (三)定期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
  合作公司可以委托其他企业负责公路的全部或者部分维修、养护工作。
  第十三条 为协助合作公司做好公路的维修、养护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提供所需的水、电、通讯等相关条件。
  第十四条 因公路维修、养护工作的需要,合作公司可以在公路范围内采取临时性、局部性的封闭措施,但应当事先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
  未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合作公司不得擅自封闭公路的上、下匝道;但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时,合作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封闭公路的上、下匝道,并立即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
  未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合作公司不得擅自封闭整段公路;但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时,合作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封闭整段公路,并立即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公路专营期间的交通管理和路政管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合作公司应当配合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应当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要求,履行下列与公路范围内车辆通行管理相关的义务:
  (一)在公路范围内设置足够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设施和标志,并视车辆通行情况和疏解交通的实际需要,设置临时性交通标志;
  (二)装置用于管理、控制公路范围内车辆通行的设备;
  (三)设置充足的消防器材,并落实消防措施;
  (四)保持公路的控制中心与上海市公安交通、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和上海市应急救援中心的通讯畅通。
  第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有权委派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公路范围内的任何区域,巡视、检查公路的维修、养护状况,研究设置有关安全、急救设施,并督促合作公司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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