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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专营管理办法》,请认真按照执行。

                            1996年12月18日

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专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以有偿出让方式,授予中外合作上海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的专营权。为了明确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的有关用语的含义:
  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以下简称公路),系指1996年9月全线通车的沪宁高速公路东起普陀区真北路曹安路路口、西至安亭外青松立交桥、全长25.874千米的路段。
  公路范围,系指公路的通行部分及划拨给合作公司专营所使用的土地范围。土地使用范围以土地使用证为准。
  专营权,系指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经营、维护的权利。
  合作合同,系指中外合作各方于1996年8月签订的合作经营、维护公路的合同。
  特种车辆,系指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修车、警车、军车和其他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其他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社会现象。
  第三条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
  有关公路专营的合同和协议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四条 合作公司对公路的专营期限为10年,自1997年1月1日起算。
  第五条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无偿取得公路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并免缴土地使用费。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利用建筑规划许可的管理用房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可以免缴土地使用费。但在原有管理用房基础上新建、扩建建筑物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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