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推荐上市公司的评审条件和程序

海南省推荐上市公司的评审条件和程序
(1996年12月11日海南省证券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证券委员会关于发现发布《海南省推荐上市公司的评审和程序》的公告
  为了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评审和推荐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海南省推荐上市公司的评审条件和》,并经1996年12月11日省证券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海南省证券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和完善推荐上市公司的评审条件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推荐上市公司的评审条件和程序。
  第二条 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是规范的并具备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产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生政策及海南省产业发展方向;优先考虑海南省 的农业、交通、能源、原材料、旅游等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类的公司;
  (二)已经发行和本次批准发行的股本之和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且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主营业务相对突出,主营利润在全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六)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没有虚假记载;
  (七)信足额缴纳税款;
  (八)筹资用途落实,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立项,公司致力于长期在海南发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