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9日)废止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6年10月3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
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本市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发布的《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设立集市的登记;对集市举办者进行管理、监督;对集市场地和上市的食品进行日常卫生检查;组织集市食品卫生检查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查验集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关营业证照;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集市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主要职责是: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规定。
三、第四条修改为:集市应当根据食品分类,划行归市,分段设摊,合理布局,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源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保持环境整洁,防止交叉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