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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商业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宣布失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国有粮食商业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7]2号 1997年1月7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最近,各地要求明确国有粮食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省政府闽政[1995]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第五条(六)款:“‘八五’期间省、地、市、县(区)制定的其他扶持粮食企业的优惠政策,‘九五’期间继续保留”的规定,“九五”期间,我省国有粮食商业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可继续按省政府闽政[1992]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3]38号规定,从粮油购销价格放开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免征二年,减半征收三年(不含省属粮食企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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