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娱乐业中陪舞人员取得收入是否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娱乐业中
陪舞人员取得收入是否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198号 1996年11月5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
一条
和第
二条
规定,在歌舞厅、夜总会从业的陪舞人员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劳务报酬所得,因此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