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4日)废止福州市收取房地产开发土地闲置费的若干规定
(1996年11月18日 榕政综[1996]219号)
一、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促进合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土地,进一步规范地产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包括内资、中外合资或合作、独资的开发公司),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与福州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的,在保证按期拆迁安置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委托市土地局向开发者收取土地闲置费(以下简称闲置费)。闲置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按开发土块所处地段的当年基准地价(无基准地价的,以市土地局核准的评估地价为准,以下同)的20%以下收取闲置费。具体由市土地局制定按时段征收闲置费的基数比例。
(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市土地局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四、市土地局应将有关收取闲置费批准文件及时通知市规划局、市建委等有关部门。经批准缴交闲置费的开发者应持市土地局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市建委等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开发手续。
五、上述闲置土地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不在计收闲置费之列。但是,开发者必须如实向市土地局提供上述有关证明,并提出延期的申请,由市土地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免收土地闲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