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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保护工作的决议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工作的决议
(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省第八人民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环境保护局局长李广润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报告》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麦赐球作的《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对昆明、玉溪、大理、丽江环保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八五”以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严格环境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局部环境有所改善。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的排放量不断增加,污染速度大于治理速度,环境质量日趋下降,生态破坏的范围在扩大、程度在加深,环境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为了进一步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我省的环境保护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是全国人民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全省各级干部要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在全国第四次环保工作会议上关于环境保保作为基本国策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重要意义的论述,不断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关系,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决不能以牺牲环境求一时的发展;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决不能以局部利益牺牲全局利益;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决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要高度认识搞好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搞好环境保护工作是关系云南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环境质量就是对全省人民负责。
  二、明确环境资源保护目标。“九五”期间,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是工业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到2000年,我省环境保护要实现环境污染基本得到控制,重点城市环境质量有所提高,自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有所缓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使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各地区、各行业都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落实环保任务,加快治理步伐,强化管理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要科学合理地开发资源,重视生态治理,大力植树造林和保护植被,加强城市绿化,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对水土流失的治理,发展生态农业,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实施“青山绿水跨世纪的绿色工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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