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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六)居民住宅要配备小型灭火器,住宅楼每四至六户备一瓶,单元楼层必须安装在上下楼梯中间,并用铁箱加明锁;
  (七)通向阳台的门、窗及楼道的分户门的周边墙体设计要考虑用户自行装设防护装置的可能;
  (八)屋面和管道沟的检修口不得设置在室内或底层院内;
  (九)在单幢高层住宅楼或楼群院落设计中要考虑到公寓式管理的需要,在住宅底层或院落内设置治安执勤、报警监控值班室。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楼群院落可考虑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墙。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住宅建筑设计文件须包括:住宅安全防范设施部分;对未设计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不予许可开工;对不符合安全防范设施规范、规定、标准的设计文件,要责成原设计单位修改。
  第九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必须改动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我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用产品、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经鉴定合格的产品。未经鉴定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采用,属于防盗产品的,应由市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监制。
  第十一条 我市居民住宅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住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安全防范设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我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第十三条 我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具体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市公安局技防办和当地派出所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民和单位有责任保护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对破坏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增补、修改、停工、返工、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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