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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乌市城建委字[1997]第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的管理,提高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第49号令《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乌鲁木齐市行政规划区内从事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防盗保险箱、灭火器、监控和报警装置等,以及居民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
  第四条 我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
  第五条 我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二)符合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符合我市民族习俗和市容市貌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我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必须纳入住宅建设的规划,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设计单位要根据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范、规定、标准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民住宅的分户门一律采用平开式防盗安全门;
  (二)没有院子的住宅底层的外墙窗、阳台、通往外廊公共走道的窗以及外墙窗口下缘距相连屋面高差小于两米时,必须设置钢条直径不小于12毫米,钢条间距不大于110毫米的防护栅栏;
  (三)住宅底层院子的围墙高度不能低于2米,阳台的设计应采用防止攀登或邻户跨越的措施;
  (四)与楼通高的竖向管道不宜露出户外,必须装在户外的管道,其位置必须远离阳台、窗口的边缘,并采用铁皮或玻璃钢制品;
  (五)户外电闸箱设计要加防盗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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