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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1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1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房字[1996]第279号)


  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收费项目,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通知》(穗府(1996)125号)和《关于促进我市商品房经营和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府(1996)126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操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调整地价
  对穗府(1996)58号文件规定的地价标准,按照穗府(1996)125号文件的规定作出调整。调整后的新的地价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1.对按出让合同应于1996年10月1日前缴交的地价款,不作调整,原已缴交的地价款不再退还;尚未到期缴交的按新的地价标准执行,计算程序如下:
  (1)按新标准计算整个项目应交的地价款;
  (2)将原出让合同应交地价款减去按新标准调整的地价款,得出应减收地价款总额;
  (3)将应减收的地价款总额与尚未到期缴交的地价款占原地价款的比例相乘,计算出该项目按新标准调整后实际应扣减的地价款;
  (4)将尚未到期缴交的地价款总额减去这次调整后应扣减的地价款,得出尚未到期部分地价款调整后实际应缴交的地价款;
  (5)签订统一的补充合同;
  (6)项目应扣减的地价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仍由市土地开发中心或市场处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报局领导审批。
  2.对1996年10月1日前已经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评估地价,但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属需调整地价的,须经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按调整后的地价重新核定。
  二、调整下列收费项目的征收标准
  1.征地管理费从按征地补偿总额的2~3%降实至2%;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从规定不超过拆迁费用的1%降实至0.8%;
  3.房地产交易管理费从房价的1%降至0.8%(买方负担房价的0.3%,卖方负担0.5%);
  4.商品房(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出售的商品房)用于出租,可以免交租赁管理费。但必须到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租赁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
  以上收费项目的调整,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对于在此之前受理但未交费的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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