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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省制定的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取消省制定的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粤价[1997]第9号 1997年1月8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价局、财政局,省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治理乱收费的通知》 (粤府[1995]第97号)要求,我们对现行省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核,决定对依据不足或不合理的16个收费项目予以取消。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如下:
  一、交通部门
  1.营业运输管理费(城乡联户从事机动车、船、竹木排)
  此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交通部门的收费内容分别并入“公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路运输管理费”中,有关工商部门的收费按粤府办[1992]第67号文件规定的该部门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2.装卸搬运营业管理费(厂矿企事业单位、农村社队企业及农民个人、联户)
  3.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费
以上第2、3点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收费容并入内“公路运输管理费”中;第3点收费标准仍为维修收入的0.5%不变。
  4.二运企业管理费
  5.养路费特许免费证费
  二、公安部门
  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办证点代办费
  2.航行港澳船舶通行证费
  3.违章驾驶员驾驶证违章处理通知书邮寄费
  三、农业部门
  犬类免疫注射费
  此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收费标准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附件四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商部门
  外来企业(人员)经营许可证费
  五、文化部门
  1.营业演出许可证费
  2.电影放映人员技术等级证书费
  3.电影放映人员放映证费
  上述三项收费项目取消后,证件工本费分别在相应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六、经贸部门
  1.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费
  2.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
  七、证券部门
  证券发行监督管理费(对定向募集股份公司收取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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