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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提高劳动仲裁办案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提高劳动仲裁办案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办发[1996]581号)
各地、市劳动局:
根据
劳动部颁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第
十八条
之规定,参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陕财文[1996]088号) 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起,我省劳动仲裁办案补助费按误餐标准提高到每天6元,市内交通补助每天4元。办案补助费从办案件处理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劳动合同鉴证费中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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