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去年7月10日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确定列为近期改造范围的片区(即原已拆迁的片区、特危房密集片区、岩石大桥引桥通过的片区、须拓通道路的片区),给予适度放宽规划指标,即多层建筑容积率2.8—3,建筑密度40%,日照间距0.6H。但要通过科学的规划设计手段,提高环境效益。
三、关于提供贷款问题
对列入旧城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每拆迁危旧房屋面积1万平方米者,一般应给予400万元以上的贷款作为启动资金。全市每年新增用于旧城区改造的贷款,统一由市城区改造指挥部对口各家金融机构,协调统筹安排事宜,各专业银行和信用社,要大力支持,兑现落实。
四、关于核销公房产权问题
凡列入旧城区改造指令性计划的片区,在享受上述优惠措施后仍然亏损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核销公房产权(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建筑物),原租住户原则上给予购买“二、二、六”补贴出售住宅解决退迁,建设单位补贴住户20%的购房款,对确无购买“二、二、六”补贴住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安置周转房或简易房。属沿路经营的门市、商店,其产权核销后,使用单位可按原租赁经营面积的60%,向建设单位按商品房价50%的优惠价格重新购买门店,就地安置经营;属内街办公、仓储等非住宅建筑物,其产权核销后,使用单位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易地提供相等面积的办公、仓储场所予以安置,或换原租赁使用面积的40%,向建设单位按商品房价50%的优惠价格重新购买办公、仓储场地,就地安置。
五、关于老村改造问题
为加快文明示范村的建设,适应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的需要,应逐步将危房密集的老村片区,纳入旧城区改造计划,实施拆迁建设。考虑到目前旧城区改造任务繁重、遗留项目较多的情况,除原汕府办(1992)70号文已确定长厦、陵海、华坞、光华和新乡等5个老村区纳入旧城区改造计划外,其它城中村可先行统一规划,在条件成熟时,报市旧城区改造指挥部审批下达旧城区改造计划。规划指标可参照近期改造适度放宽的标准执行,并享受上述确定的相关优惠政策,但应由市旧城办测算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关于危房改造遗留项目和旧城区改造指导性计划项目税费减免问题
1.属1994年5月18日(即市旧城区改造指挥部成立)以前下达的危房改造计划,除已建设完成者外现在建的工程项目,继续按照汕府办(1988)14号文规定,给予减免市政设施建设费、城市绿化费、堤围防护费、水电扩充费、商品房出售利润上交地方财政费、商品房营业税、施工企业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