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旧城区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
(汕府[1996]第1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的战略部署,保障旧城区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去年以来,市人民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制订扶持旧城区改造的若干优惠政策和措施,形成了若干《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并先后批转了市旧城区改造指挥部《关于加快市区旧城区改造的工作意见》和《关于要求对列为近期改造的旧城区特危房密集片区给予适度放宽规划指标的请示》(汕府(1995)12号、汕府(1996)10号),下发了《关于给予旧城区“上永安”片改造优惠政策的复函》(汕府办函(1995)321号)。为便于执行,现再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免有关税费问题
凡属旧城区改造指令性计划项目,可根据市旧城办经济成本测算结果和财政不增加直接投入的原则,酌情给予减免下列税费:(1)市政设施配套建设费;(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3)城市绿化费;(4)人防易地建设费;(5)消防事业发展基金;(6)商品房出售利润上交地方财政费;(7)堤围防护费;(8)施工建筑税和商品房营业税;(9)规划经费和散装水泥发展基金(最高减免幅度为50%);(10)供水、供电扩充费拆迁户全免,即水表每户按4分表、电表每户按5安培计,如拆迁户要扩容,其增加部分则按水、电部门有关规定收取扩充费;(11)基建用水扩充费和基建用电扩充费(加压泵房和变电房由建设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备和变电设备分别由供水、供电部门负责;另外,供电部门不得在改造前向住户收取每户500元的电费储蓄,须在拆迁户回迁后再行收取);(12)凡在旧城区改造片点购买商品房的,可以照顾购房者或其亲友在市区入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至75平方米的,准予在市区入户1人;建筑面积76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准予在市区入户2人;建筑面积101平方米以上的,准予在市区入户3人),其购房入户城市增容费一律免收。(13)凡在旧城区改造项目中购买住宅和非住宅建筑物,以及拆迁户增购部分面积,一律免收契税。以上(12)、(13)两项有效期限至1997年底。上述优惠政策,不统一下达,由市旧城办按保本微利的原则逐个片区审核报批后分别下达。对获利大的项目,要上缴市政府部分利润,作为市政配套建设资金。具体幅度,由市旧城办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关于放宽规划指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