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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249号 1996年12月24日)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实施办法或操作规程,保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自1996年起发生的投资项目,涉及零税率项目改变用途,新建和原有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的联合投资项目其中方投资部分,应重新审核,确定适用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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