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与养护,房屋的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
(2)房屋公用部位、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
(3)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与绿化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4)保安及公共秩序的维护;
(5)小区公用设施的维修与养护(自来水、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和管道煤气除外);
(6)车辆进出及停泊的管理。
2.接受管委会、业主委员会和产权人及使用人的监督,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局、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3.年度管理计划和重大的管理、维修、服务措施应提交管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审议,经认可后实施;
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可以委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6.可开展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住宅小区管理经费。
四、新建住宅小区的验收和接管
住宅小区竣工后,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各专业部门移交工程建设资料,同时还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完整的工程建设资料一套。
住宅小区的房屋及公用配套设施应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建成后,除按规定向市贸易办移交配套商业用房外,其余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复验接管,凡未完成公用配套设施的不予接管。
五、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主要来源:一是建立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2%的比例缴纳。二是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交付前,按单位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有偿提供小区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无偿提供1‰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三是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有偿服务的项目向住户收取的物业服务费。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的使用管理:房屋维修专项基金应专户存储,专项使用,由业主委员会按年提出使用计划,经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市财政局负责对房屋维修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小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所获利润,必须用于弥补物业管理维护经费不足。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的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以及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服务费的收支项目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住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