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
3.参与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的使用管理和公建配套用房的监督、管理;
4.负责区级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评比和日常考核工作;
5.负责对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和物业管理经营办公用房接管和验收。
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综合治理和小区管理的组织实施;
2.负责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
3.负责组建小区管委会,并派员主持工作,做好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改革小区管理方式,建立和健全住宅小区管理体制
住宅小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成立小区管委会或业主管委会,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实行物业管理。
现有住宅小区管委会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小区管委会委员人数应根据住宅小区的规模而定,一般为5—15人,委员由街道办事处、房管部门、派出所、市容环卫、市政等单位派人和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共同组成。小区管委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派员担任。
小区管委会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建立以前,负责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审定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高层住宅楼以及现有住宅小区中条件成熟的都应建立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新建住宅小区均应建立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委员和主任委员由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代表选举产生,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业主委员会建立后直接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审定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方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三、住宅小区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的各类房屋、配套公用设施、设备和居住环境进行维修、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物业管理公司是受聘方,是按合同和契约为住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有偿服务的企业性经济实体。
物业管理公司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资质审批,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管理公司应履行下列权利与义务:
1.接受小区管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和市政、市容环卫、绿化等专业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下列管理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