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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杭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7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杭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政[1996]第24号 1996年11月2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城市管理的发展要求,加快住宅小区管理体制的改革,切实把住宅小区管理好、维护好,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制订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杭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住宅小区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的行业管理;各区政府负责住宅小区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的业务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区政府的委托,分别对现有住宅小区和新建住宅小区实施管理工作。
  各级规划、市政、绿化、市容环卫、公用事业、城建、公安、供水、供气、电力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协助做好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
  1.统一制订或起草全市住宅小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
  2.负责对全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
  3.负责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审批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工作;
  4.负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的使用管理和公建配套用房的监督、管理;
  5.组织指导全市住宅小区管理的达标升级工作。
  各区政府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对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区管委会)的审批工作;
  3.负责对区级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审批工作;
  4.对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实施住宅小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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