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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地税政二[1997]1号 1997年1月2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职式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税前扣除标准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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