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浙国税二[1997]11号、浙地税二[1997]16号 1997年1月6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问题。因我省不属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范围之内,故此条不执行。
二、职工防暑降温补贴问题。根据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浙劳安[1996]104号)精神,确定每年职工夏令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时间为四个月,其中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四十五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三十五元,一般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三十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补贴可在上述标准内税前按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