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专用章制作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专用章制作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6]17号 1996年11月28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发票专用章是盖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用来判别用票单位和个人是否正确使用发票的重要标志,因此,加强发票专用章的制作管理十分必要,省局曾就此下发过通知(闽国税征[1996]011号),对我省提供企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专用章的规格作了统一规定。为了有利于发票控管和方便企业,保证制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供企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专用章一律由省局统一制作并加防伪标志后,逐级发放,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向当地国税机关领购使用,缴旧购新。
  二、各地接到文件后应立即将用票单位和个人所需数量登记打印列表(见附表)后逐组上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类购发票专用章的数量应分别于12月10日和12月18日前由地、市局汇总后报省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