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为外商投资服务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审计、律师、咨询)的建设,强化服务功能。特别要抓好外商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要专设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受理外商投诉,并定期商请有关部门负责人现场办公,当场解决问题。
(七)建立集中年检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工商、外经、财政、税务、外汇、银行、海关、环保、交通、劳动、卫生等部门,原则上在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时间办理年检手续。
(八)积极推动口岸管理制度改革,配合支持海关、边检、卫检、动植检、商检、港监等口岸部门推行各项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口岸系统“一栋楼办公”的联检制度。
六、继续推行投资优惠政策
在现行的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以下八项新措施:
(一)适度放宽外商投资企业自产产品内销比例。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发展的产业,且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外汇收支自行平衡的项目,可根据外商的要求放宽产品内销比例。其中全部使用国产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可放宽到100%内销;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洪湾保税区、临港工业区、航空城的三资企业,可逐批产品商定其内外销比例;外商收购我市国有企业部分或全部股权改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的企业,可同样享受不设产品内外销比例的优惠待遇。
已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以上优惠规定申请调整原定的产品内外销比例。
(二)对在珠海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士的服务价格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如外商投资企业用水用电,统一按内资企业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收费;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外资机构、企业,在珠海购买或租用办公楼、商业楼、厂房和住宅等物业的管理费收费标准,均与境内业主相同;在珠海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者、从业或购置物业的外籍人士,在市内各医院、诊所等的收费标准,凭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可享受境内居民同等待遇。
(三)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在现价标准基础上,对大中规模项目和技术密集、资本密集型项目及三高农业项目,实行双方议价和缓期付款的优惠待遇。
(四)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洪湾保税区、临港工业区、横琴开发区、航空城投资的外资企业,除地价以外,在珠海市权限范围内确定的其他各项收费(法规规定的除外),3年内按原税外收费标准降低20%征收。
(五)在市内已设立3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出资额累计超过3000万美元的投资者,允许在珠海设立投资公司和综合性开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