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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

  下列经费不得列入河道费的使用范围: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开支;
  (2)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扩建、新建以及提高标准的工程投资经费;
  (3)非河道工程的水利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投资经费。
  第六条 河道费实行分级预决算管理制度
  1、省集中的河道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及省直有关单位编报的工程计划和实际情况编制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审核后实施。主要用于省内重点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与管理。
  2、市、县征收和集中的河道费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投资超过3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随报工程设计;少于3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附工程项目建议书。
  3、对超过30万元的工程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定期编制河道费财务执行情况表,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4、河道工程的修复建设、维修加固以及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基建验收程序整理好竣工验收材料,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七条 省内局部发生严重洪涝灾害等特殊情况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调剂下级留成资金。调剂资金只能专项用于洪涝区的重点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与加固、改造。
  第八条 按照《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审批预算外资金的支出计划时,对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必须予以保证,自接到支出计划之日起七日内答复使用单位,并按批准计划及时办理拨款手续。银行应及时办理划款手续。
  第九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比例定期将应上解的河道费及时足额汇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拖欠、截留,对瞒报、虚报河道费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暂行办法》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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