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道费”)的使用与管理,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联合颁发的《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费是我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与管理的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河道费年终结余可连年结转使用。
第三条 省水利厅是全省河道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征收工作。各级征收部门要严格执行征费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留成比例。未经授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
第四条 征收河道费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款严格按照《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管理。集中、留成资金需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接受财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河道费使用范围
1、在河道工程原位置上的修复建设、维修加固以及设施更新、改造经费支出。
河道工程包括河道、堤防、险工控导工程、闸涵(位于行洪排沥河道上)、排水泵站(包括排灌两用泵站)、蓄滞洪区、海挡以及水库的防洪工程部分等。
修复建设指河道工程不新建、不扩建、不提高工程标准,旨在保持完整、消除隐患、提高质量、保障工程防洪安全和抗洪能力而进行的控导工程建设、河道疏浚、堤坝整修以及建筑物的维修加固等。
设施的更新、改造指河道工程的观测设施、启闭设施、机电设备、通讯设施、管理设施等的更新和技术改造等。
2、河道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经费支出。
管理经费支出需单独编制预算,其支出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级同期征收额的15%。其中:河道费征收部门自收自支人员经费支出,每年年初需单独编制预算,每月定期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