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制订的关于
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经委制订的《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6年11月28日
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渠道,防止报废车、拼装车、总成等进入市场,按照国家经贸委、内贸部《关于
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管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6)724号)精神,并根据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贸部制定的《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汽更办字(1995)1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由市经委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市经委牵头负责的市老旧汽车更新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汽更办)负责承办,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其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本市企业需要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必须向市经委提出申请。
企业回收报废汽车,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包括一定的资本金、经营场地、经营设施、管理规章、专业人员、服务功能等。市经委对企业的有关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后发给批准文件,市公安部门根据批准文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予以登记注册。经批准的回收报废汽车企业要向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市汽更办备案。
回收报废汽车的企业如需设立分支机构,应按上述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市经委审批同意的单位,一律不得收购报废汽车。
第三条 各类报废汽车一律送回收企业解体处理。报废汽车回收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