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企业存续期间,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的任务;
③企业在册人员中城镇失业人员比例达到60%及其以上 (企业安置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视同失业人员计算)。
第六条 对劳服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①招收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②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的情况;
③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税收法规情况:
④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⑤接受劳动、税务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情况。
第七条 劳服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为年检合格:
①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守法经营;
②财务制度健全;减免税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③企业招收职工,工资管理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④承担安置失业人员任务并达到规定比例,接受劳动、税务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第三章 年检认证的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按“分级管理、集中办理、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的原则进行。中央驻陕和省级部门所属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原则按省劳动厅、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劳服企业性质认定工作的安排意见》(陕劳服发1992]217号)文件的办法进行,省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负责组织关中地区11家中央驻陕和省级部门(含机关)所属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委托延安、榆林、商洛、安康、汉中五地、市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所在地中省属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其它劳服企业年检认证由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安排进行。
第九条 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聘任(任命)文件;
5、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名单;
6、劳服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企业工资基金手册;
8、职工人数统计表。
第十条 省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直接组织年检认证的劳服企业填写《劳服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后,经主办单位、省级部门、行业就业服务机构签署意见后报省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进行审核;其它劳服企业按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确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每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由同级劳动、地税部门联合对劳服企业上一年度情况进行检查、会审,劳服企业应如实提供各种报报表资料和证明。劳服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的以当年审验有效的《城镇失业人员证》为据,安置机关、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的应由其原单位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