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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四)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五)职工现有住房如已达到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标准或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的,都不能参加集资建房。
  (六)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仍按售房收入的5%上缴市住房统筹金,并认真执行省、市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售房回收款的管理,确保房改资金的专款专用。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一)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逐步提高住房租金,每年的租金水平要按占上一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总额的比例确定。原则上1996年度住房租金为上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以后每年递增2%,力争2000年原则上达到15%。租金标准执行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从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我市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从原平均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40元提高到1.11元,使房租支出占1995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1997年至2000年的具体提租幅度和租金标准,按《汕头市出售和租用公有住房暂行办法》中的“汕头市区1995—2000年各年度公房租金规划表”执行。在计租时,仍应根据住房所处地段、结构、层次、装修等因素按质计租。
  (三)对本《实施意见》实施后重新分配承租新建的公有住房或腾空的旧公有住房所增加的使用面积部分(不包括超分配标准面积部分),分别按比同期现住住房租金标准高0.5倍和0.3倍的标准计租。从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重新分配承租新建的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公有住房而增加的使用面积部分的租金,分别为月均1.67元/平方米和月均1.44元/平方米。以后各年度的此类租金标准,分别按比《汕头市出售和租用公有住房暂行办法》规定的对应年度住房租金标准高0.5倍和0.3倍计算。
  (四)对本《实施意见》实施后,新分配的住房(包括新建的住房和重新分配的旧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元,由产权单位向承租人收取,在租赁合约解除时归还,不计利息。
  (五)严格执行广东省粤府(1983)68号文规定的住房分配面积的标准。凡超过标准的,超标部分一律以成本租金计收。从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我市成本租金月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2.80元。以后成本租金逐年由市房改领导小组公布。
  (六)租金调整后,对住房分配标准面积之内的新增租金,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全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减免7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减免50%;工龄满40年的退休职工可减免30%。超标准面积部分的租金不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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