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二、继续稳妥出售公有住房
  (一)市区公有住房,除按汕府(1992)231号文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可继续向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
  (二)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在省政府(1983)68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分配标准面积内实行成本价;超标准部分一律实行市场价。每户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购房后维修自理。
  成本价应包括建造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包括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由市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公布。售房价格执行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出售上一年及其以前竣工的公有住房)。1995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框架结构公房的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80元;砖混结构公房的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02元。
  出售公有住房时,仍根据房屋所处地段、结构、层次、设施和装修情况等因素调节计算房价。
  (三)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享有以下各项折扣:
  1.旧公有住房成新折扣。按售房当年的成本价成新折扣计算,每年成新折扣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现住房折扣。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折扣率为5%,至2000年取消。
  3.工龄折扣。对购房职工在购房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各类人员工龄计算的具体问题,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付款方式。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对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按应付房价款的20%给予折扣;对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房价款的30%,每多付10%,可以给予应付款的2%的折扣,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分期交付部分要计收利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单位不得贴息。
  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可以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最低限价。即在出售公有住房时,按购房当年成本价在扣除上述各项折扣后,个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实际付款额不得低于当年公布的最低限价。各年度的最低限价经省房改领导小组确定后,由市房改领导小组逐年公布。1996年度我市出售公有住房的最低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