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汕府[1997]第27号 1997年2月3日)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现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粤府(1995)4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为筹集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交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交纳、管理、使用制度;原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未经批准,不按规定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均应在1997年上半年前完善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含中央、省、各地驻汕单位)均要在1997年上半年前建立。
(二)住房公积金的计存基数,从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由原按上年度职工本人基本工资为计存基数,调整为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计存基数;职工个人与单位分别逐月交存的5%比率不变。单位提供和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理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暂时无能力向职工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资助的亏损企业,应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可以在一年内降低交存住房公积金的比率或暂免交存住房公积金。期满后,仍属亏损困难企业的,可以申请延期,如不再属亏损困难企业的,须及时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停职待工的职工,可由单位申请在停职待工期间免交住房公积金。
(四)对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出售公房和申请使用住房资金、购买补贴出售住宅、征用土地等手续。
(五)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房改办合署办公,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住房公积金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建设银行、市工商银行代理承办存贷和收支结存业务。住房公积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市政府统筹使用时主要用于解困房的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