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到部队探亲,其假期应予优先安排,路费按规定报销,福利待遇不变,奖金照发,调级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和设置有学校、幼儿园的其他部门应积极解决军队干部子女入托入学问题,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给予照顾,一律不能收取不合理的教育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军队干部家属应优先安排上岗,符合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因企业破产而失业和困难企业的富余职工,属于军队干部家属的,应优先妥善安置。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认真做好城镇、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待统筹工作,优待面应达到100%,优待金标准应与当地人均收入同步增长。城镇户口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原单位按其工资的70%发给,入伍前没有工作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当地民政局统筹解决。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应达到当地农民上年人均收入的70%以上。双拥模范城(县)的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应达到当地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75%。
第二十二条 积极做好农村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开发率应达80%以上。用人单位从农村招用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农村退伍义务兵。
第二十三条 认真搞好军地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随调配偶、子女的安置工作,安置率应达100%。认真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妥善解决地方性各种补贴,特别是医疗待遇。
第二十四条 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各地和有关单位在选点、征地、规划、建筑等方面应优先安排,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认真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难,住房难,看病难”的问题。努力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在保证落实国家定抚定补标准的前提下,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本地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优抚对象的定抚定补标准,保证其生活达到当地群众中等以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