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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桂政发[1996]101号 1996年11月25日)


  为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进一步加强我区的拥军优属工作,切实关心和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机构,制定拥军优属规划、措施、制度,把拥军优属纳入工作计划,纳入领导任期目标管理。
  第二条 各部门要把拥军优属工作的宣传列入国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的一月、八月为全区拥军优属宣传活动月,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强化各族人民的拥军优属意识,树立爱国拥军的良好风尚。
  第三条 广泛深入地开展争创拥军优属模范单位活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评选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一项重要内容,使拥军优属工作落实到全社会。
  第四条 各城市和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和机场港口等显著位置设立长久性的双拥标牌或双拥雕塑,营造浓厚的双拥工作气氛。
  第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保护军事设施,人人有责。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发生破坏军事设施的事件,一旦发生事件,要及时依法处理。在各种非城市建设统一规划的建设开发中,如涉及军事设施问题,要与部队协商解决,不得强行开发。
  第六条 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营建、生产等各项任务。对于部队军事用地,确需征地的,各级政府要优先划拨,有关费用应给予优惠。
  第七条 妥善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从大局出发,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平等协商,合理解决。对重大军民纠纷,军地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及时调查,妥善处理。
  第八条 保障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军人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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