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交费项目手册
一、根据市政府穗府(1996)126号文规定,制定本手册。
二、《房地产开发行业交费项目手册》为市、区、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各种行政性事业收费、强制性经营服务收费的依据。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的收费,必须与本手册登录收费项目名称、标准、收费时点相一致。
三、对未经《房地产开发行业交费项目手册》登录的行政性事业收费和强制性经营服务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部门投诉,由市物价部门对有关部门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作出处理。
四、《房地产开发行业交费项目手册》由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每年编印一次。
五、按市政府穗府(1996)125号《关于调整收费项目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125号文”)的规定,对房地产项目一次性征收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消防设施配套费、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小区配套设施缺口统筹金、零散住宅建设配套设施费、教育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投资款、人防设施统建费、停车场统建费、绿化配套费、邮政设施配套费,实行合并,合并后统称“配套设施费”,集中由市政设施收费处收取。征收的具体办法是:小区按基建投资额的6%缴纳,零散建设项目(指不负担实物配套建设的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2%缴纳。但小区建设中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设的公建设施,应按规定标准配套建设。零散建设项目中十层以上,基础深埋3米以上,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的,仍应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凡因故不能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补交开发企业应无偿负担的差额。
今后经中央、省批准的配套设施收费项目,将收费比例加进现有标准中,仍然实行集中收费。
六、按穗府(1996)125号文的规定,对凡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种保证金,由企业在市建设银行设立保证金专户,专户金额根据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分别核定为:一级公司100万、二级公司80万、三级公司60万,利息自动滚入专户归企业所有。当企业发生违规行为需处罚时,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在该专户提取处罚金额。保证金专户金额减少后,由企业补足。对设置了保证金专户的企业,任何管理部门均不得对其另外收取保证金。
附件:房地产开发收费项目及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