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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六路一桥”“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征收暂行办法

宁波市城市“六路一桥”“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征收暂行办法
(1997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甬政办发[1997]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快城市道路建设,促进市政基础设施良性发展,偿还市区“六路一桥”(中山路、药行街 百丈街、中兴路、环城西(北)路、人民路、解放路和柳汀立交桥)建设项目贷款,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本市区(含鄞县)及过往本市区的机动车辆征收“宁波市城市‘六路一桥’‘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城市“四自”通行费)。为做好城市“四自”通行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征收和免缴范围
  (一)凡本市区(含鄞县)机动车辆和驶离本市区的过往机动车辆,均应缴纳城市“四自”通行费。
  (二)凡免缴公路“四自”通行费的车辆,可免缴城市“四自”通行费。
  (三)要求免缴城市“四自”通行费的车辆,须经市城乡建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6)282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见附表。
  三、征收办法
  为确保道路畅通,便于征收管理,城市“四自”通行费采用集中统一收费和驶离市区收费站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一)本市区(含鄞县)机动车辆(不包括黑牌照机动车辆)缴纳年度城市“四自”通行费后,在驶离市区“四自”收费站时,不再收取城市“四自”通行费;在驶离市区上大朱家、段塘高速公路收费站时,仍需单向一次征收城市“四自”通行费。
  (二)非本市区(含鄞县)的机动车辆(包括本市区和鄞县黑牌照机动车辆),驶离市区“四自”收费站和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实行单向一次征收城市“四自”通行费。
  (三)自1996年12月7日起,在34省道鄞县收费所、61省道江北收费站两个“四自”公路收费站和段塘、大朱家两个高速公路收费站征收城市“四自”通行费。环城北路东端出入口收费待人民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另行报批。
  (四)自本暂行办法实行之日起,对市区(含鄞县)机动车辆按年一次性统一征收城市“四自”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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