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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购房人资格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购房人资格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6年11月29日)


各区房管局、局属各房管所、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唐山市直管旧公房出售办法》的规定,直管旧公房的购房资格人按下列原则审定:
  一、凡具有唐山市市区(路南、路北、古冶、开平、新区)非农业户口,租赁市直管旧公房并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均有购房资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与原承租人同住的子女(父母),均可申请购买承租的旧公房:
  (1)原承租人死亡的;
  (2)原承租人调离本市的;
  (3)原承租人发生婚姻变化的;
  (4)原承租人退休,户口迁回农村的;
  (5)行政裁决、仲裁决定,司法判决改变承租权的。
  三、承租人书面申请放弃购房权,并同意同住的配偶或子女、父母购买的,同住人有购房资格(分房时在册或因婚姻关系后迁入而他处无住房的人,视为同住人)。
  四、对夫妇双方分别为承租人各自承租一套住房的,可以以其中一人的名义购买,工龄与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也可以以各自的名义分别购买,购房人的工龄分别计算,但住房控制面积必须合并计算。
  五、一个家庭非夫妻关系分别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合并购买。原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已办理分别承租的,此次购房亦不得进行合并。
  六、对婚姻离异的,以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认定有承租权的一方有购房资格。
  七、户口不在市区的外地职工,不能认定为购房人。
  八、现役军人不能认定为购房人。
  九、无本市非农业户口的,不能认定为购房人。
  十、有租赁、使用纠纷的或被查处的住房,缓办资格证明。
  十一、对拖欠房租的承租人,不办理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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