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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失效]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混凝土、沥青路面每平方米220元,人行道等其他路面每平方米80元。
  上述收费标准可随特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道路使用情况作年度调整。调整的办法由市城建局制定公布,并在执行前5天按有关规定报市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缴占路费:
  (一)市政工程建设和养护维修项目;
  (二)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新建工程项目;
  (三)非营业性的社会公益事业设施,如公安交通岗亭、公共汽车站亭牌及环卫设施等的施工和维修作业;
  (四)治理环境污染项目。
  第二十八条  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向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除提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总收入的5%(其中城建部门占3.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占1.5%)作为业务费外,其余全部用于城市道路维护和修复,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建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并督促城市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对被挖掘的道路进行维护和修复。
  第三十条 城建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建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人行道结构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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