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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周日方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前款所称的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隔离带、绿化带、路肩、路坡、广场等;桥梁包括:立体交叉桥、高架路、隧道、人行天桥等。
  第三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建设养护管理并重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建局是特区城市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各区城建部门负责本区域内25米以下(不含25米)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城管、物价、财政、工商、环保、环卫、邮电、电力、交通、公路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城建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特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城建、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城建局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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