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并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231号 1996年12月9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6年度汇算清缴中重点审查对象除总局文件第三条所列举的之外,还应重点审查:1.交纳行政管理费或总机构管理费企业是否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2.汇总纳税的森工集团所属89户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盈利或亏损情况以及其他汇总纳税企业的盈亏情况;3.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生产企业、校办企业、劳服企业等是否有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行为;4.对影响计税所得额较大的扣除项目如处理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是否有越权审核批准或未经审核批准即准予扣除的情况。
二、199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应在去年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宣传辅导。各地要将今年以来国家和省制定下发的涉及所得税征、免、罚以及扣除等有关规定向企业交代清楚,以利于企业正确申报纳税。特别是对亏损企业多报亏损将按规定进行处罚的政策要宣传到位,以引起重视,促使其自觉进行纳税调整,如实申报。
三、关于报送有关报表及总结报告的时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