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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3日)废止

拉萨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


  《拉萨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洛桑江村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拉萨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工作,依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本市接纳和输送城市废水、污水、雨水的排水管网、附属设施和由本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排水明暗沟渠。
  第三条 除居民、中小学(不含校办产业)、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外,凡向本市市区的城市排水设施管网排放废水、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使用费)。
  第四条 拉萨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使用单位的排水量,按用水总量(包括自来水、深井水、自备水源)的90%计算。
  第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按每吨人民币0.30元征收。
  第七条 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如实申报本单位的废水、污水排放量。
  使用城市自来水水源的每月以市自来水公司的抄表数为基数计算;自取水源的单位,由征收单位派员核算。
  第八条 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每月按时向各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发出缴费通知单,使用单位应当按期缴纳或通过银行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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