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间占压款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间
占压款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24日)
应根据提供劳务的性质确定,企业间因销售货物占压货款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利息),不征收营业税。提供营业税征税劳务的则应并入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如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因拖欠工程款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利息)应并入工程收入征收建筑业营业税,提供资金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利息),则应征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