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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

  (一)关于行政主管机关。临时用地的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内容之一,应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因此,《规定》第三条赋予市国土房产局对临时用地进行审批、管理和监察的权利,以便市国土房产局对临时用地实施统一管理,减少环节,方便群众。
  (二)关于临时用地管理范围。为充分发挥临时闲置国有土地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效益,《规定》第三条对本《规定》涉及的临时用地管理范围作了明确界定。
  (三)关于临时用地的使用。原则和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汕头经济特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的规定精神,《规定》第五条和第六对临时用地的使用原则和条件作了严格规定。第五条原则规定用地者应当保证临时用地的生产条件不被破坏。第六条具体规定了使用临时用地的要求。这样,既发挥了闲置、零星的土地的效益,满足临时用地的需要,又保证城市规划和国家建设得以保障。
  (四)关于临时用地的审批手续:《规定》第七、八、九条依照特区土地管理"五统一"的规定,由国土房产部门针对临时用地的特点,将临时用地的申请、审批、核发《临时用地使用证》和《非农建设用地证》的手续具体化。以体现公开办事的原则,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
  (五)关于临时用地使用费的征收。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现行土地使用制度,《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临时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征收临时用地使用费和有关规费。在具体收费标准上,使用国有土地的参照原《汕头经济特区使用价款暂行规定》(汕府[1992]80号),中较相类似的临时租金标准按现行同类地价5%收取;使用集体土地的则允许土地所省者与用地者协商议定。
  (六)关于监督制约措施。《规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非法转让临时用地,以及违反规划使用临时用地和逾期不归还临时用地筹行为,分别明确了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同时,为保障被处罚人的正当权益,《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事宜。
  四、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行政管理机关问题。在审查讨论过程中,有种意见(金园区政府的修改意见)认为,对临时用地的管理,建成区内的临时用地由城建部门审批、管理和监察,建成区外的临时用地由国土房产部门审批、管理和监察。我局审查认为,对临时用地的管理,是土地管理的一部分,应由国土房产部门统一管理,而不能多头管理,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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