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各县(市)的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法制治市”的战略方针,规范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行为,加强对临时用地的管理,制止乱占地、滥用地的违法现象,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收益,市国土房产局起草了《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草拟稿)》,并报市政府法制局审查。法制局经征求了各区政府及市规划、城建、公安、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意见,在深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订《规定》的必要性
随着汕头特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临时占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行为已越来越多,乱占、滥占土地的违法现象也相应滋生。但多年来,对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还信留在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的较低水平上,引发一系列难以解决的矛盾,造成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混乱和国有土地资产收益的大量流失。汕头经济特区取得立法权后,制订对临时用地管理方面的相应规章,把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律手段统一调整和规范临时用地行为,已成为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有鉴于此,制订本《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规定》的立法依据
《规定》主要依据是:一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二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是《广东省土地实施办法》、《
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基本精神等。同时,还吸取了原由市政府颁布的《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和《汕头经济特区土地使用价款暂行规定》和市国土房产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市区沙土石开采用地管理的通知》执行的有关经验,并借鉴了惠州市等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