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

  凡本方案实施后,已按新规定交了“建设费”的,可持“缴费证明”办理各配套设施管理部门的有关手续,各有关部门不得重复收费;如无“建设费”收款处的缴款证明,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凡本方案实施前,有关配套费已经批准分期缴交或缓交的,仍要按原批准日期清交。
  3.市建设银行及有关银行的各支行都要设立“建设费”专户,配合收取“建设费”,每月终了后五天内,将上月收取的全部“建设费”转入市建行三支行的“建设费”专户,以便统一划拨,投入建设。
  4.“建设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其收入由收款处于每月结束后15天内,将上月收取的“建设费”扣除有关管理费后,按市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划入各配套设施经办部门在市财政局开设的专户。
  其开支由各“经办部门”与计委协同编制年度计划,由市计委下达执行,市财政局根据计委下达的计划按进度拨款。
  5.管理费按收费总额1.5%计提,用于组织收费部门的正常经费、业务费、职工福利和协助收费单位的奖励等。此项费用由建委掌握分配,批准开支计划,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三、“建设费”的分配办法
  1.“建设费”原则上按各有关部门上报市物价局的九五年实收额为基数预测出的新年度收款总额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市政府核定实施。各具体配套项目如下:


--------------------
    项  目   |  经办部门
-----------|--------
(一)市政建设配套费  |市建委
(二)消防设施费    |市建委及消防局
(三)污水集中处理费  |市政管理局
(四)小区配套缺口资金 |市财政局
(五)零散住宅配套费  |市计委
--------------------
--------------------
    项  目   |  经办部门
-----------|--------
(六)教育设施配套费  |市教委
(七)商业网点建设费  |市商业网点办
(八)人防设施建设费  |市人防办
(九)停车场统建费   |市建委及交通支队
(十)绿化配套费    |市建委及市绿委
(十一)邮政设施配套费 |市邮政局
--------------------


  2.用“建设费”投资建设的配套设施,属于国有资产,对经营性的、有经济利益的配套设施项目,其投资应视其经济效益情况签定有偿使用合同。
  3.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一收取“建设费”后,市属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增加配套设施建设收费项目。今后如有中央、省批准增加的配套设施建设费项目,其收费比例调增现有标准,仍然合并征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