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
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
(穗建城[1996]第461号文)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96)125号文《关于调整收费项目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通知》及省物价局(96)304号文《关于广州市合并配套设施收费项目的批复》的精神,对其中合并征收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则
1.对广州市区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统一征收“建设费”,其中小区成片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6%计收;零散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2%计收。
2.商品房建设项目,是指在我市依法取得《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经省、市计划部门批准,列入同级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的项目。
3.小区是指城市规划部门依照《城市规划法》审批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包括在小区内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房屋建设的项目)等,按照小区标准实施配套建设的项目。
零散建设项目是指建设的规模不符合上述小区标准,不能按照小区标准实施配套建设的其他项目。
4.非商品房建设项目,其“建设费”收费费率按6%计收。
5.基本建设投资额是指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剔除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土地出让金、不需安装的设备款、征地款(不包拆迁)、本合并收费所包含的各项设施的投资额、不可预见费的非基建投资等项目之后的投资额,建设单位在办理缴纳“建设费”时,应同时提供经有权批准部门批准的有关投资总额构成的资料,或可行性报告中投资总额概算,以便据以核定基建投资额,如不能提供以上资料,则按照定额站的有关资料计算。
二、征收工作的具体运作
1.“建设费”由市建委派人在市政设施收费处设立的“建设费收款处”收取,具体在市规划局和各区规划分局内设点办理收费,建设单位交费后,有关收费点即开给“建设费”签证单及缴款证,建设单位凭“签证单”办理申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凭“缴款证”到政府各业务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在本方案实施前已按原规定交了一项或多项“配套费”的开发企业和非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可持已交费的交费证明,继续按原规定办理其余未交费项目的交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