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
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
执行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的通知》(粤府(1996)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预算外资金管好。《决定》是我国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重大决策,是大力整顿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把预算外资金管理好。
二、市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要按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
预算法》,明确预算外资金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对暂不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必须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及时拨付预算外资金,保证单位正常用款。
三、认真做好财政专户的设立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对有预算外收入的部门和单位的银行帐户进行一次清理,清理后,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和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收入过渡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收入款项,支出帐户只能接纳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财政部门要统一财政专户,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健全预算外资金财政会计核算制度。
请各区、县级市政府于1997年1月底之前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附: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