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四)各水泥制品和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应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使用散装水泥。违者必须交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且不能参加年审。
(五)所有施工企业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应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逾期不具备条件,不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除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外,不得参加新工程投标和承接施工任务。
四、加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
为加大我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力度,参照省政府1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我市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由原来的3元/吨提高到8元/吨。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须持购买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合法票据和已预交专项资金原始凭证,经市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准后,按实际使用散装水泥的比例退回预交的专项资金。使用预拌混凝土视同使用散装水泥,其使用量按配合比折算。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退回专项资金的,已预交的专项基金不予退回,转入财政专户。
有关专项资金的征收范围、专项资金的管理、解缴和使用办法等按《
深圳市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实施办法》(深府(1994)142号)执行。
五、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努力,促进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事业发展
(一)市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混凝土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二)对未交纳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证,并且不予验收。
(三)各级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定额、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控制质量、监督使用、调整价格等措施,配合市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进行管理。
(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散装水泥专用车、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准予办理“工程特种车通行证”。
(五)经市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市公路局对散装水泥专用车、预拌混凝土运输车给予减征养路费,减征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及从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经销、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提高质量和服务意识,保证出厂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标准。市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质量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