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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了提高水泥散装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环境污染,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为全面贯彻省政府12号令,加快我市散装水泥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发展散装水泥目标
  到2000年,我市散装水泥使用率由目前的24%提高到80%,使我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其中1997年地产水泥散装率达40%以上,散装水泥使用率达40%,确保使用散装水泥量112万吨;预拌混凝土使用率达45%以上,确保预拌混凝土使用量达158万立方米。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
  为确保贯彻省政府12号令的工作顺利开展,市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应进一步担负起全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力度,确保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质和量同步提高。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封闭管理单位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要担负起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并接受市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指导,确保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顺利进行。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经销和使用单位应在市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指导下,成立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协会,协助政府规划和推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促进我市推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健康发展。
  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能源、保护资源、利国利民的大事,各级管理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意义,使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政策深入人心,增强全社会对发散、用散的认识,关心、支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
  三、全面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一)凡使用水泥总量达500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工程),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应使用散装水泥,停止使用袋装水泥。
  (二)特区内所有新建和在建工程项目,凡混凝土使用总量超过500立方米或一次混凝土用量超过20立方米的,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现场自行设立混凝土搅拌站,确需进行现场搅拌的,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宝安、龙岗两区的建设工程项目逐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从明年下半年开始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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