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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武价房字[1997]第5号 1997年1月2日)

  一、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办发(1995)6号文,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1994)761号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房改领导小组鄂价房地字(1994)151号文和武汉市武政(1993)44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宅)是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符合一般住宅设计标准的、市政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齐全的单元式楼房住宅。其销售对象是人均居住面积在八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户。
  三、依据“积极开发、政策扶持、定向销售、控制价格”的指导思想,凡列入市计委、市房改办联合下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其销售价格实行国家定价。
  四、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本着有利于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按照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的要求,切实促进住房投资体制、分配体制和管理体制转换,使其售价与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价格构成如下:
  1.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指国家规定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基金,以及房屋(构筑物)拆迁中按规定支付的各项费用。其费用标准按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物价局、市征地拆迁办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总体规划设计、勘察(水文、地质、文物)和测绘、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等费用。
  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项目结算费用,如住宅土建工程费,安装工程费,材料、人工、机械价差,工程监理费等,按统一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取费标准计入;
  4.水电增容费: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计入。
  5.管理费:以上述1-4项之和为基数,按3%计入。
  6.贷款利息:指借用住房基金、银行贷款、或施工单位自带建设资金,由此而发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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