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0号文件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7]3号 1997年1月3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0号《关于印发〈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必须高度重视“两个办法”的颁布实施,认真组织干部学习“两个办法”,自觉贯彻执行“两个办法”。
二、各地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确定负责主持听证和案件审理的单位和人员。
三、《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中第二条“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范围,各地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33条的规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