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公安厅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
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联[1997]1号 1997年1月27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税、地税、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及时传递信息,密切配合,协调动作。
二、文件中涉及的《边控结对象通知书》、《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由省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印制。《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规格16开)和《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规格32开)的联次为两联,由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印制。《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表、证、单、书)中的相关文书以此文件为准。
三、涉及布控、撤控的有关文书、资料按规定程序分别报省国税局、地税局征管处。联系电话: